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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业务指导】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有何不同

发布日期:2020-11-26 浏览次数:14391 发布人:集团纪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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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纪检监察工作中,,,,,有两类非常相似的谈话:“提醒谈话”和“谈话提醒”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早期在“四种形态”统计指标中,,,,,还曾将两者列入同一指标项,,,,,实践中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对这两者的关系也常常存在困惑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本文根据相关党内法规、法律法规,,,,,结合工作实际,,,,,对两者作简要辨析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

概念及纪法依据

一、提醒谈话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第二十一条、《党委(党组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》第十六条,,,,,提醒谈话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管理监督中,,,,,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思想、作风、纪律等方面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,,,,,及时对其开展党内谈话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提醒谈话是党委(党组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

二、谈话提醒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明确提出“谈话提醒”的法律法规比较多,,,,,其中法律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五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四十五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十二条;;;;;;;;党内法规主要有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

从各类法律法规看,,,,,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唯一,,,,,党组织、主管部门、纪检监察机关等均可使用,,,,,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占多数,,,,,特别是监察法出台后,,,,,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“谈话提醒”,,,,,目前实践中也多以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为主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因此,,,,,下文主要探讨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的情形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

从各类规定看,,,,,纪检监察机关运用谈话提醒的方式有两种,,,,,一种是作为调查核实的方式,,,,,如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第三十一条:“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,,,,,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,,,,,谈话提醒、约谈函询,,,,,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”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第二十六条也属此类;;;;;;;;另一种是作为结果处置的方式,,,,,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五条,,,,,纪检监察机关在谈话函询、初步核实后可采取谈话提醒方式处置,,,,,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亦属此类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

主要区别

一是谈话主体和对象不同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提醒谈话主体是党委(党组)领导班子成员,,,,,包括任班子成员的纪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,,,,,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;;;;;;;;谈话对象是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,,,,,有的还将谈话对象延伸到一般的党员干部等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而谈话提醒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,,,,,一些地方也探索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开展谈话;;;;;;;;谈话对象是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

二是适用情形和条件不同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提醒谈话主要适用于在思想、作风、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,,,,,一般尚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而谈话提醒适用于一般性违纪问题,,,,,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,,,,,属于事实清楚、问题轻微,,,,,不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情形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

三是监督性质和目的不同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的一种,,,,,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属于党委(党组)的监督,,,,,其主要目的是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,,,,,从严管党治党,,,,,对小问题早发现、早提醒、早纠正,,,,,体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而谈话提醒属于纪委监委的专责监督,,,,,是“四种形态”中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措施,,,,,其目的是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监督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,,,,,防止小错酿大错,,,,,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

四是结果运用不同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提醒谈话作为践行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谈话措施,,,,,目前没有规定必须记入个人档案资料中,,,,,实践中一般只要求对提醒谈话内容做好记录、建档立卷,,,,,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主要是预防提醒教育作用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而谈话提醒涉及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将会记录在档,,,,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第十七条、第三十条,,,,,谈话提醒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

实操中需注意的问题

一是适用主体交叉问题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相互交叉,,,,,如纪委书记、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干部,,,,,同时为两类谈话的适用主体,,,,,实践中主要根据谈话对象和适用情形区分运用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比如:对纪检监察干部或受党组织委托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开展的为提醒谈话;;;;;;;;对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开展的为谈话提醒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

二是适用主体转换问题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提醒谈话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,,,,,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第二十八条,,,,,纪委监委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一把手或有关机关、人员开展谈话提醒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实践中一些地区也进行了探索,,,,,如佛山市纪委监委对涉及下级区委常委的问题线索,,,,,视情况委托区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提醒,,,,,督促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、说明问题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采取委托一把手谈话方式处置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,,,,,在实践中亦取得了较好效果。 。。。。。 。。


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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